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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应当建立什么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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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环境保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环境保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旅游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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