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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如何参与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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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管理功能,2、服务功能,3、保障功能,4、教育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社区工作者队伍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强社区各项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但是,目前各社区工作人员较少,学历偏低,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需要。五个社区有工作人员50人,平均每个社区有工作人员10人左右。其中事业编制29人,财政补贴人员8人,4050人员8人、大学生协理员5人,35岁以下的14人,36至45岁的26人,46岁以上的10人。二是居民缺乏法治意识。居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识,让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一些缺乏自律意识、一些摊贩无证经营、一些居民乱搭乱占乱改、一些居民违法上访,造成社区治理难度加大。三是居民的参与意识淡薄。大多数社区居民既不了解社区情况也不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部分居民对社区的了解仅仅是办低保、开证明。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以行政化方法提供管理与服务。社区居民缺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渠道,参与意识薄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社区基层党组织、基层及其派出机关、社区自治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从宏观上来看,这些主体可以分为三种力量,即政党力量、力量和社会力量,政党和力量又可以称为党政力量、政治力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以需求为载体,提升居民参与意识,实现居民信息知晓同步1.宣讲述主题:促进居民了解院落打造,激发居民参与兴趣2.走访建联系:加深居民的信息同步率3.参访提兴趣:挖掘居民骨干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社区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2、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3、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4、强化组织保障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全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树立社区的问题需要社区居民自身解决的意识,鼓励、引导及协调居民有能力解决问题,而不是从一开始便一肩挑,包揽全部。其次,在社区治理中,让居民参与到治理的全过程,从社区建设的决策、实施、管理到最后的利益分享,都需要社区居民参与介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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