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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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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与国家治理体系相统一的以公共社会事务为主要内容的治理体系,按照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它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五种基本构成。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一)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丰富流动人口社区生活,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二)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购买服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升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党(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 坚持系统治理,加强领导,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化“双报到”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单位到“回天地区”报到,把这些单位的力量整合起来,集中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难点问题。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市级层面专门设立城乡社区治理共建奖励项目,“回天地区”对共建共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发通报、发奖牌、宣传推广等多种形式进行奖励激励。建立双向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机制,对驻街道(镇)、社区(村)的单位提供资源、参加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落实“四个双向、三个清单”机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街道(镇)和社区(村)为辖区单位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持续抓好“社区之家”创建活动,调动更多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将食堂、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内部资源向周围居民有序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职责梳理是重要抓手,“智治”是重要路径,应充分重视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科技优势,推进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通过落实基层自治制度、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培育社会工作队伍等,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自主治理、服务供给、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性建设,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 治理的实施意见》二、完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三)做强街道。明确街道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推动街道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上来。区级统筹组建街道“大工委”,完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按照省、市要求执行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要求,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交通、综合执法等机构。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街道综合管理权和重大项目建议权。加强街道动员能力建设,赋予应急状态下的必要权能。(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部、司法分局、综合执法局)(四)做优社区。推动社区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委会主任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因需选派区、街道党员干部担任社区党组织或“第一”。深化社区“大”,建立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制度,完善“社区吹哨、干部报到”机制。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引导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和社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等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深入推进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2441”工程,提供更加精细精准的城乡基层治理。整合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市民热线受理等各类网格和平台,探索建立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分局、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五)做实小区。加大小区党组织组建力度,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选优配强小区(网格)党支部,推动社区工作者“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加强小区业委会建设,推进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建立党组织,支持小区党组织在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选举、决策等关键环节中发挥主导作用。深化“红色物业”管理,加大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组建党组织、群团组织力度,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建设,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评议、管理体系。实现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成立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或依托居委会组织居民实行自治服务。推广“居民议事院”“敲门行动”“值班代办”“逢六说事、三事分办”和“365工作法”等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区民政部门、房管局、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部)(六)做活楼栋。健全“街道党工委-社区大-小区(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组织架构,建立“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问题快速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网格长、楼栋长“微信群”延伸到居民户,发挥服务居民的“大作用”,群众诉求有呼必应有难必帮,确保大事小事不出“格”。落实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制度,推动在职党员干部、志愿者等力量“下沉社区、编入网格、进到楼栋”。推进党组织向楼栋延伸,配强楼栋党小组长,明确党员中心户,建立工作台账,细化职责任务,定期开展“敲门行动”。注重强化楼栋长工作保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作用发挥和队伍稳定,培育“一刻钟便民服务队”“银发志愿服务队”等服务组织。(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与国家治理体系相统一的以公共社会事务为主要内容的治理体系,按照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它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五种基本构成。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一)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丰富流动人口社区生活,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二)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购买服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升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化“双报到”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单位到“回天地区”报到,把这些单位的力量整合起来,集中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难点问题。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市级层面专门设立城乡社区治理共建奖励项目,“回天地区”对共建共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发通报、发奖牌、宣传推广等多种形式进行奖励激励。建立双向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机制,对驻街道(镇)、社区(村)的单位提供资源、参加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落实“四个双向、三个清单”机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街道(镇)和社区(村)为辖区单位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持续抓好“社区之家”创建活动,调动更多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将食堂、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内部资源向周围居民有序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和谐等方面 。促进社会自治,化解理性经济人与非理性社会人的矛盾,规范社会行为,四是监督和监测社会行为的社会效益。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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