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的,可以上诉,打二审官司。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没有“原告人”一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如果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可以反悔的,对方起诉,你积极应诉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样的判决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或者原审的上一级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之规定,可见,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的是十五天上诉期,裁定的是十天上诉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所是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有:1、负责社区矫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理,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司法所进行调解的,这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之一,司法所是我国最基层的司法机构。法律依据:《司法所条例》 第 司法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二)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三)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六)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八)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九)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旗)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一事再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告向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然后再次起诉,应受理。2、同一件事情,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不相符, 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还可就与查明事实相符的另一种法律关系起诉。3、原告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原告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4、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经过六个月后,又可以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受理中或者已被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1.县交通局大。2.县比镇大。我国的行政级别是:国家、省、县、乡镇。镇和县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区域关系,县从行政区域的划分上要比镇大,镇是乡科级的行政区,而县则是县市级,市辖区级别的行政区。镇在中国通常是由县管辖的最基层的区域,因此县要比镇大上一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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