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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外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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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在校期间,学校当然没有义务专门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协议,学校负责接送的,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学校都有义务将学生负责安全接送到学校和法定监护人约定的或者临时指定的地点。学校未能做到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2)、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充分的监督与保护。所以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一般都提前制定和公布,以便学生家长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学校不应当出现提前放学,指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在合理时间内明确通知到了学生的监护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如果没有履行在合理时间内事先通知,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的,导致学生的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学校组织教学、游览、参观、表演等一切群体性或者单独性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一切活动负有管理职责,无论活动设施、场地的来源是租用还是借用,或者是利用公共的设施和场地。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一般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学校未履行或及时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延误处理导致伤害结果趋于恶化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或者是否属于导致伤害结果的直接因素来承担责任。(4)、学生由于不堪忍受学校教师体罚、侮辱、漫骂、猥亵、强奸等伤害,导致或者引发、诱发在学校之外出现精神疾病或者导致学生在学校以外自杀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学校方面的过错是导致以上后果发生的因素,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其中有可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受伤, 学校未尽到责任的学校需要赔偿。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3种观点: 在校学生受伤的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学校责任:如果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应该为此负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有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定职责。学校应该提供相应的急救和医疗服务,并承担因学校管理不善或设施设备问题导致学生受伤的赔偿责任;2、学生个人责任:如果学生在校外参加活动或自己的行为导致受伤,学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罚或降低赔偿责任;3、第三方责任:如果学生在校外遭受他人的攻击或因他人的过失导致受伤,学生可以向第三方追究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明。校园伤害赔偿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或教职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或教职工在校园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异,通常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综上所述,校园伤害赔偿标准还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如果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建议及时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咨询相关赔偿标准,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为详细的信息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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