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法律依据:在中国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此,全国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要担负起实施职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国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本制度。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法律依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九、推进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2、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内部的地方自治。3、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加强和保证村民自治。乡村村民自治是规定的内容,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制度保障,规范村民自治的形式和内容。2、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乡村治理要在党的有力领导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对为害一方的村霸、黑恶势力坚决打击,保证党员干伍的纯洁性。3、增强乡村工作的透明度和村民的参与度。加强乡村治理,必须在阳光下操作,推进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透明;同时激发村民踊跃参与,脱离群众的治理很难取得成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加强和保证村民自治。乡村村民自治是规定的内容,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制度保障,规范村民自治的形式和内容。2、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乡村治理要在党的有力领导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对为害一方的村霸、黑恶势力坚决打击,保证党员干伍的纯洁性。3、增强乡村工作的透明度和村民的参与度。加强乡村治理,必须在阳光下操作,推进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透明;同时激发村民踊跃参与,脱离群众的治理很难取得成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村全面工作考虑决策,提出分工、检查落实督促协商,抓好村班子和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建设,村财务公开,村经济合作社、村计划生育工作,主管村财务,侧重村集体经济建设;2.村委会主任:主持全村行政工作,村委会日常事务处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开展工作,主管村土地管理,村镇建设、土地征用及公益性事业,(道路、自来水管理),协助村党支部抓好村务、财务公开工作;3.村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分管组织,村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及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4.村党支部委员:负责文教卫生、老年协会工作;5.村委委员:分管农业、电力、水利建设等工作协助村主任做好道路、自来水等管理工作、分管村综合清理、民兵、民政调节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协助社长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承包合同工作;6.村助理会计:负责村财务处理和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管理,行使会计职责;7团支部:负责团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民主自治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容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民主开展管理,核心便是民主需要组织和集中。在民主选举活动中,选区的划定、选民的结构比例分配以及民主选举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等都属于对民主的组织管理问题。即便在网络时代的公共空间话语民主,也需要网络监督和管理。民主需要组织,没有组织的民主是混乱散漫的、无序的表达,这就意味着民主必须集中。民主的集中也依赖于有组织的汇总、归类、分析和整理,,民主的集中便是民主的组织化过程。民主的集中还包括或比较好对各种各样意见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提炼成为一种集体统一的意志和主张。组织化集中的民主才是有序的、有效率的民主,否则便是无主义的所谓民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民主自治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总和,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特点在于基层性、性、自治性、民主性。其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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