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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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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标准重点从安全健康、全龄友好、智能智慧、应急防控等四个方面对相应的技术条款进行了再完善、再优化、再提升。1.在健康安全方面, 要求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或新风装置,以提升室内空气品质。提倡采用墙排式同层排水系统,以解决卫生间返臭、渗漏、维修难等突出问题。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条件,以确保生活用水安全。2.在全龄友好方面,聚焦 老人和儿童两大群体,要求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无障碍设计。在电梯设置标准中, 提高担架电梯设置要求,便于居家养老和急救救护。明确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 住区设置兼顾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活动场地,打造全龄友好住区。3.在智能智慧方面,提倡 非接触式智慧通行,新增设置智慧家居系统、智能信报箱等设施的要求,全面提升住宅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今后住宅与各种智能智慧新技术留下融合的接口。4.在应急防控方面,要求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加强管井桥架防火封堵和超高层住宅防火分隔,增强住区应对灾害能力。法律依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5.11.1 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8.9.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与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侧;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 5 人/ m2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 m;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2.2.3.1 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2.3.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2.2.3.3 居住用地的每个组团应按规范配建一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作为组团公共活动空间。2.2.3.4 居住用地在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宜占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3%。2.2.3.5 物业管理用房按现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置。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 旧区范围与停车供应区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标准重点从安全健康、全龄友好、智能智慧、应急防控等四个方面对相应的技术条款进行了再完善、再优化、再提升。1.在健康安全方面, 要求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或新风装置,以提升室内空气品质。提倡采用墙排式同层排水系统,以解决卫生间返臭、渗漏、维修难等突出问题。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条件,以确保生活用水安全。2.在全龄友好方面,聚焦 老人和儿童两大群体,要求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无障碍设计。在电梯设置标准中, 提高担架电梯设置要求,便于居家养老和急救救护。明确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 住区设置兼顾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活动场地,打造全龄友好住区。3.在智能智慧方面,提倡 非接触式智慧通行,新增设置智慧家居系统、智能信报箱等设施的要求,全面提升住宅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今后住宅与各种智能智慧新技术留下融合的接口。4.在应急防控方面,要求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加强管井桥架防火封堵和超高层住宅防火分隔,增强住区应对灾害能力。法律依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5.11.1 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8.9.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与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侧;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 5 人/ m2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 m;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法律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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