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2.2.3.1 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2.3.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2.2.3.3 居住用地的每个组团应按规范配建一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作为组团公共活动空间。2.2.3.4 居住用地在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宜占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3%。2.2.3.5 物业管理用房按现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置。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 旧区范围与停车供应区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标准重点从安全健康、全龄友好、智能智慧、应急防控等四个方面对相应的技术条款进行了再完善、再优化、再提升。1.在健康安全方面, 要求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或新风装置,以提升室内空气品质。提倡采用墙排式同层排水系统,以解决卫生间返臭、渗漏、维修难等突出问题。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条件,以确保生活用水安全。2.在全龄友好方面,聚焦 老人和儿童两大群体,要求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无障碍设计。在电梯设置标准中, 提高担架电梯设置要求,便于居家养老和急救救护。明确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 住区设置兼顾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活动场地,打造全龄友好住区。3.在智能智慧方面,提倡 非接触式智慧通行,新增设置智慧家居系统、智能信报箱等设施的要求,全面提升住宅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今后住宅与各种智能智慧新技术留下融合的接口。4.在应急防控方面,要求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加强管井桥架防火封堵和超高层住宅防火分隔,增强住区应对灾害能力。法律依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5.11.1 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8.9.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与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侧;2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 5 人/ m2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 m;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法律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法律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法律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以世界同类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先进水平为目标,全国率先将居住建筑节能率由75%提升至80%以上,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进行了修订。法律依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1.0.1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方针,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相关方面 用能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标准。通过 在建筑设计和供暖与空调 等设计 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江苏省居住建筑 节能率达到75%的水平。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绿色建筑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数量、占区域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要超过90%;并采用雨水、再生水等代替市政供水,还标明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如住宅大于4%,办公大于8%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绿色建筑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数量、占区域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要超过90%;并采用雨水、再生水等代替市政供水,还标明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如住宅大于4%,办公大于8%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标准重点从安全健康、全龄友好、智能智慧、应急防控等四个方面对相应的技术条款进行了再完善、再优化、再提升。在健康安全方面, 要求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或新风装置,以提升室内空气品质。提倡采用墙排式同层排水系统,以解决卫生间返臭、渗漏、维修难等突出问题。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条件,以确保生活用水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 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 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 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 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装修前的准备工作:装修前应该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明确装修内容、工期、工程质量、费用等方面的要求,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交相关手续和材料;2、施工现场的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应该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应该佩戴工作服和安全帽,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3、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应该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装修材料和设备,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确保施工质量和公共安全;4、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5、环保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装修施工应该采取环保和安全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废气等对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影响;6、相关责任的明确:装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应该明确,业主、装修公司和监理人员应该各负其责,确保装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法合规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应该具有合法执照和资质证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业主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资质和口碑信息来选择合适的装修公司;2、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和合同:装修前应该与装修公司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和合同,并明确装修内容、工期、工程质量、费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3、监理施工过程:业主可以聘请专业的装修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符合要求和规范,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4、选择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装修材料和设备,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确保施工质量和公共安全;5、加强环保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强环保和安全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废气等对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确保施工质量和公共安全;6、完成后的验收和保养: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该进行质量验收和保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综上所述,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需要注重选择合法合规的装修公司,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和合同,加强监理和管理,选择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加强环保和安全措施,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和保养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装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及窗口查询的操作说明,包括登录方式、密码设置和修改、忘记账号的解决方法,以及电话查询和窗口查询的具体要求和地址联系方式。法律分析2014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查询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及密码进行查询。1、单位用户登录用户名为8位单位账号,初始密码为单位账号后6位,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2、个人用户登录用户名为9位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个人账号后6位,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3、单位用户仅限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使用,个人用户如若忘记个人账户,请单位用户登录帮助查询或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开户银行网点查询。【江苏省公积金贷款计算器】[江苏省公积金查询数据由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电话:(省机关)网址:拓展延伸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了解房屋建设与城乡规划的权威指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是一个权威指南,提供全面的房屋建设与城乡规划信息。通过该网站,您可以了解到江苏省的住房、建设标准、城乡规划方案等重要内容。无论您是购房者、建筑师、开发商还是相关部门,该网站都能为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您可以浏览最新的房屋建设项目、了解城市更新计划、查询土地利用规划等。此外,该网站还提供在线咨询、下载相关文件、参与讨论等功能,以便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无论您是想了解住房的变化、规划新建项目还是获取建筑设计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都是您不可或缺的权威指南。结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是您了解房屋建设与城乡规划的权威指南。提供全面的、标准和规划信息,满足购房者、建筑师、开发商和部门的需求。快速浏览项目、查询规划、参与讨论,获取准确、及时的支持。无论您关注变化、规划项目还是建筑标准,该网站是不可或缺的指南。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2种观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申报条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申领条件要求: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中级工。A、初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从事本工种工作五年以上,或持有初级工证书两年以上;B、对口专业的中职(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一年以上本工种实践;C、对口专业的高职、在大专院校毕业生。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形式、考核发证:1、培训形式: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以集中脱产面授学习为主,结合业余时间学习、晚间学习、学员自学为辅助多种形式开展。2、考勤管理: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学习凭证(网上打印)参加考勤,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六分之一者,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不合格。3、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分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操作技能”三项。完成规定学时、考核成绩合格,且在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评定为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首次重修免费)。4、证书放发:学员经考核合格,发放全国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有权在路上扣车吗?法律分析:属于占道经营,有权扣车,但需要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都没有开发商欺骗,对吧?房产证下来了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是否有权在道路上扣车法律分析:属于占道经营,有权扣车,但需要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我想咨询一下不同意物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一、物业公司申请维修基金流程在申请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申报时需提供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字和维修预算;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可以作为被委托申请单位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辖区社区作为申请主体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材料需递交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金额不能太小,且申请的业主至少要以单元或楼为单位,不能只是个别住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二、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开始收取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交房前提前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契税是按照房管局实地测量的面积来收取费用但是开发商是提前收取多退少补的。暖气的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目前没有规定的接口收费标准,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因为与实际不符,无法落实下去。但这个开口费不应该直接向商品住宅的住户收取。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的。因为商品住宅是一个成品,这个成品包括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如上水、下水、电、供暖等内容,这在当地的住宅配套要求当中应该有所体现。由开发商承担比较合适。三、我想咨询下对于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如何计算1、首套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房产,契税按房产总价的1%交;大于90小于144平方米的房产,契税是1.5%;大于144平方米的是3%。非首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房产及非居住性质房产,契税都是3%地区可调整,部分地区将上税率调整为2%及4%。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住宅室内设计标准参照《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7.2 自然通风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7.3 隔声、降噪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昼间卧室内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时,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7.4 防水、防潮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7.5 室内空气质量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第2种观点: (一)户内设计规范: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第2.2.4条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二)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M2。2.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3.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M2。4.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M2。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M。第2.3.4条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M。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第2.3.7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三)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外开门的卫生间1.8M2。2.内开门的卫生间2M2。3.外开门的厕所1.1M2。4.内开门的厕所1.3M2。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四)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面积(M2)除。(五)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佘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第2.6.4条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住宅室内设计标准参照《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7.2 自然通风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7.3 隔声、降噪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昼间卧室内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时,分户楼板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7.4 防水、防潮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7.5 室内空气质量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防止建筑领域存在的通病现象,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一项规范,旨在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管,避免工程出现通病问题。通病是指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比如建筑结构不稳定、电线电缆敷设不规范、排水管道渗漏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及时解决,会给住户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共包含了八个方面的通病,分别是建筑结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外墙保温、屋面工程和环境卫生。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通病问题的发生,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对建筑行业有什么影响?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实施对建筑行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建筑领域存在的通病现象,提高建筑安全水平。同时,这也需要建筑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为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的重要措施。建筑行业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技术标准和建筑安全、防火、防盗、绿化、节能、环保等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建筑物质量和安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省房屋质量验收规范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实行。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3种观点: 由于工程有质量的保障,才会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不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害,但是,各地的基本民情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对于各地的立法机关,都需要按照当地的实际民情制定验收规范,江苏工程质量规范是如果规定的?江苏工程质量规范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装饰装修bil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基体primarystrct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3基层baseco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3、基本规定3.1设计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3.2材料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3.3施工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3.3.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主要是为了那么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对会影响工程的各因素进行防控,对于那些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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