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结婚后,如果不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三、户口迁移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根据省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机关办理落户。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 民事行为能力 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 居民身份证 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一)市内迁移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派出所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私有 房屋产权证 、 土地使用证 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2)投靠配偶的;(3)省辖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 房屋所有权 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省辖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1)户口登记在 非直系亲属 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二)市外迁入2002年11月22日,省批转了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确定。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机关户政部门咨询。参考淮阴区,art/2015/6/3/art_399_93849.html
第3种观点: 一、《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地方公证处的公证书。第七条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户籍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国庆和春节长假不少于2天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第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和由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应当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资格的机关人民承办。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机关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第十条各级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第十三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第十四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第十五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的房产所有权证;(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二、户口登记规定是什么?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管员经县级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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