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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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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3种观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维护乡村建设秩序,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要求,现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执行“一书两证”管理规定。 二、市、县确定的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证书样本,由我厅统一印制和发放。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我厅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工作,统一到我厅村镇处领取。再次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县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到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或持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委托书,到我厅村镇处直接领取,要求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要求,由各市、县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则编号: 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市、县两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台帐,做到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相符。对出现作废的证书应予保留,并做好备查工作。 六、各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每季度按农村村民建房、公共建筑、生产建筑进行分类,向我厅村镇处汇总上报证书发放数量及编号。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市、县领取、核发、登记情况,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情况,我厅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及时制定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促进乡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2种观点: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提交申请;(二)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申请乡村规划建设的材料如下:住宅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共设施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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