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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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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3种观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维护乡村建设秩序,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要求,现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执行“一书两证”管理规定。 二、市、县确定的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证书样本,由我厅统一印制和发放。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我厅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工作,统一到我厅村镇处领取。再次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县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到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或持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委托书,到我厅村镇处直接领取,要求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要求,由各市、县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则编号: 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市、县两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台帐,做到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相符。对出现作废的证书应予保留,并做好备查工作。 六、各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每季度按农村村民建房、公共建筑、生产建筑进行分类,向我厅村镇处汇总上报证书发放数量及编号。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市、县领取、核发、登记情况,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情况,我厅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及时制定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促进乡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2种观点: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提交申请;(二)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申请乡村规划建设的材料如下:住宅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共设施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5、消防审核意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2种观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1种观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规包括了哪些内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有关建设用地许可证的 规定的总称。中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 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 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 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 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 民责令退回。”上述规定,为保证在城市规划区 内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防止非法占地,提供了法 律依据。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时起什么法律较果按法规规定,没有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无法领取拆迁许可证。对于国有划拨土地来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进行用地前期准备的法律凭证。但由于此时土地尚未落实,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不能作为拆迁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作为领取土地拆迁证的一项法律依据。3.建房许可证哪一年开始的,依据什么法律发的建房许可是从1987年1月开始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另有《城乡规划法》及各地《城乡规划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审核后,报县级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4.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报建需要什么手续经常有网友咨询关于施工报建手续的问题,现转载一份供各位参考。需要注意的,各个地方的办事程序有所不同,不可原文照搬。稍有不同必会给您带来想不到的烦恼,请谨慎参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及其全套附件一式三份; 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要求将这部分资料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 面。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

第2种观点: 房子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吗?可以进行买卖,房屋买卖的需要提供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买。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1]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种类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许可内容依法可以变更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内容,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种观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指导和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年龄要求: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社保条件:1、申办时中级职称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高级职称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2、补缴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2种观点: 入户广州的方式一、考入户证1.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连续缴纳广州社保满6个月;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有广州社保缴纳记录。目前有优势的中级软考证书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有优势的高级软考证书有《信息项目管理师》。建议学历低、积分不多的朋友选择考职称入户广州,这是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的入户方式。二、学历入户1.本科学历入户: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持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在广州连续满6个月社保;2.研究生入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有缴纳广州社保记录;3.博士入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有缴纳广州社保记录。三、积分落户申请入户广州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45周岁以下;2.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4.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5.近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需注意的是,积分入户有相关的排名规则:1.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排名按照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2.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3.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广州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4.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四、高技能人才入户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年龄在40岁以下,缴纳广州社保12个月。五、留学生落户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学士学位,40岁以下,缴纳6个月广州社保;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硕士研究生学历,45岁以下,缴纳6个月广州社保;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50岁以下,缴纳6个月广州社保。注:获得国(境)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无需连续6个月)办理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1、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上户口,需要带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是判断父母是否达到结婚年龄,还有就是是否私婚,没有结婚证是无法上户口的;5、户口登记机关应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6、如果是二胎的话,上户口,就需要携带其它的一些材料,社会抚养费的票据,然后开具二胎准生证。法律依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年龄要求: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社保条件:1、申办时中级职称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高级职称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2、补缴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本文是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政务公开义务人应法律分析为了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的执行;(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一)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十八)公务员的招录、组成人员的任免;(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政务公开目录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和监察机关备案;由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备案。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发布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2种观点: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一、信息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3种观点: 广州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和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而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则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法律分析广州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些行政机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信息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审批的行政事项或者其它的行政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流程来进行处理,另外,如果存在涉密的相关信息的,则需要通过审查后发布,具体情况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广州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广州市及其部门。这些主体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广州市及其部门是广州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主体。结语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广州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些行政机关?根据第十,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因此,广州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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