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结婚后,如果不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三、户口迁移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根据省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机关办理落户。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 民事行为能力 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 居民身份证 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一)市内迁移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派出所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私有 房屋产权证 、 土地使用证 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2)投靠配偶的;(3)省辖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 房屋所有权 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省辖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1)户口登记在 非直系亲属 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二)市外迁入2002年11月22日,省批转了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确定。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机关户政部门咨询。参考淮阴区,art/2015/6/3/art_399_93849.html
第3种观点: 一、《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地方公证处的公证书。第七条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户籍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国庆和春节长假不少于2天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第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和由机关设置的户政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应当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资格的机关人民承办。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机关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第十条各级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第十三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第十四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第十五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的房产所有权证;(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二、户口登记规定是什么?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管员经县级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1种观点: 据2020年统计,江苏省户籍人口数为8,99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比达到66.2%,农村人口占比为33.8%。江苏省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也是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之一。根据2020年统计数据,江苏省户籍人口数为8,993万人,其中男性人口为4,574.2万人,女性人口为4,418.8万人。从年龄结构上看,江苏省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1.5%,15-59岁青壮年人口占比为63.7%,0-14岁儿童人口占比为14.8%。江苏省人口集中分布在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地,城市化进程较为快速,城镇人口比重逐年上升。截至2020年底,江苏省城镇人口占比达到66.2%,农村人口占比为33.8%。同时,江苏省还实行了一系列的人口,如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加强了人口规划和管理。江苏省户籍人口结构如何?江苏省户籍人口结构呈现老年化趋势,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1.5%,15-59岁青壮年人口占比为63.7%,0-14岁儿童人口占比为14.8%。江苏省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其户籍人口数为8,993万人。江苏省积极实行人口,加强人口规划和管理,力求实现人口结构优化和社会发展的协调与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 公民到了16周岁,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2种观点: 对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到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登记,报暂住地派出所备案;(三)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登记。第六条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第七条暂住在工地、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的,租住他人房屋的,以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人员,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以及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第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不发《暂住证。第九条对居住在旅馆、招待所的暂住人口,设立《旅客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例发证规定管理。第十条、人员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第十一条《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范围内变动暂住地址时,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暂住人口离开设区的市市区、县(市)时,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的,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机关,由机关查明原因,注销暂住登记。非正常死亡的,必须立即报告,机关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第十三条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守当地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三)遇有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第十四条领取《暂住证的,应当交纳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厅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乡(镇)和事处应当根据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分布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聘用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方便群众;(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管理组织、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加强指导;(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四)组织、指导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加强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核对、查验工作;(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六)定期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规划提供依据。第十七条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在所在地机关的指导下,办理暂住登记,核查暂住人口身份证明,定期核对暂住人口。第十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二)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三)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五)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六)及时向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一)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备案;(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三)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五)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一)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法制教育成效显著的;(三)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机关破获案件的;(四)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有权部门对单位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第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签定治安责任书,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对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暂住证由省厅印制,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规范性文书、表、册等,由省厅制定统一式样。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1种观点: 一、常住人口怎么登记凡是在我国合法居住的公民,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派出所和由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以上就是ask.com对无锡落户有何规定的相关介绍,户籍制度改革框架基本构建完成,按照改革部署要求,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进一步细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统筹配套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具体改革措施。二、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有什么区别?两者区别:1、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2、常住人口: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区别户籍人口"是指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均为户口所在地区的户籍人口。而"常住人口"指的是截止调查时已在某国或某地区实际居住一定时间的全部人口。四、居住证办理登记表怎么填根据居住证信息登记表的内容,如实填写自己的情况即可。根据相关条例,居住证上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市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居住地、证明书的发行机构和发行日期。申请居住证,必须向居住地派出所或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居住地地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书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学校发行的其他可以证明书连续就业的资料等。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家长、近亲申请居住证。家长、近亲代理处理时,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申请人和相关证明资料发行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二十四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1、房屋权属证明;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一、办理条件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二、所需材料1、父(母)户口簿;2、结婚证或民事调解书;3、出生医学证明;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三、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新生儿上落口具体流程:1、为宝宝取好名字。2、去出生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出院费用清单原件。3、去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填好,派出所会提供一张纸条,上面列了所需证件。4、去居委会办理入户核实程序。(1)去单位开好入户证明及计划生育协议书(一般由行政部门出具,需提供生产医院出具的出院单原件,复印后单位存档)。(2)带好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核实后,会写上“核实无误,准予入户”并盖居委会公章,然后告诉你要去上级部门——事处。5、事处(计生办):准备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出示居委会证明及入户申请表——计生办核实无误(符合)——核发准予入户证明。6、回到辖区派出所,正式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准备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常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苏州落户具体条件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第一,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第二胎宝宝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第三,婴儿的父母方面,居民户籍薄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四,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离婚手续,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未结婚的生育,也需要提供未结婚的生育状况的说明。如果非婚生子女申请人属于父亲,也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1种观点: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一项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的措施。该规定主要包括生育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参与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计划的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一项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而制定的措施。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的规定,南京市将建立完善的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服务。该规定主要包括生育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例如,南京市鼓励家庭生育二孩,并提供相关的优惠和服务。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否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实施办法》等。这些实施细则主要对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而制定的措施。参与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计划的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可能会因时间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和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七条 鼓励符合城市计划生育的夫妇生育二孩。对依法生育二孩的,给予适当奖励或者优惠措施。
第2种观点: 南京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主要为以下内容:1、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比原来的128天增加了3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3、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法律依据:《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第二条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止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产假津贴支付期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婚假15天。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婚假虽然由国家统一规定属于公民的权利假日,但只属于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所以如果遇上周末也不能补假,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1种观点: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一项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的措施。该规定主要包括生育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参与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计划的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一项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而制定的措施。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的规定,南京市将建立完善的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生育健康服务。该规定主要包括生育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例如,南京市鼓励家庭生育二孩,并提供相关的优惠和服务。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否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实施办法》等。这些实施细则主要对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育权益和提高出生率而制定的措施。参与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计划的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可能会因时间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和规定。【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七条 鼓励符合城市计划生育的夫妇生育二孩。对依法生育二孩的,给予适当奖励或者优惠措施。
第2种观点: 南京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主要为以下内容:1、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比原来的128天增加了3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3、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法律依据:《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第二条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止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产假津贴支付期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 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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