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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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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深圳市信息公开规定包括7类内容,分别是机构职能、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资金信息和其它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获取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在《目录》中规定,公开形式包括通过《深圳市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法律分析深圳市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如下: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深圳市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各类信息。其中包括:(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及落实情况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六)资金信息。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七)其他。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通过《深圳市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申请的提出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结语根据深圳市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各类信息。其中包括机构职能、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资金信息和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申请的提出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2018深圳限行时间规定:017年7月17日,深圳市交通局发布《关于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本通告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施行,上一次发布的深圳限货通告有效期截至2017年7月21日24时。根据深圳交警发布的最新外地车限行,非深号牌载客汽车限行时间为: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其余时间段和法定节假日没有任何。深圳限行限号的禁止范围是所有的非本市核发的机动车牌照车辆。不过大中型的营运客运车辆不受限行限号的禁止。如果有特殊情况,外地车需要提前申请,不过每个月只有一次机会。2017深圳外地车限行细则最新消息,对于违反深圳外地车牌限行规定如何处罚?深圳交警将采取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123号)规定,一次记3分。符合条件的外地车可在深办理通行证,不受限外影响;其他外地牌照的车辆来深可以事先申请免罚,每月可申请一天;对于运送危重病人的特殊情况,车主可在事后申请免罚。二、深圳口岸路段具体路段:(一)深圳湾口岸: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二)皇岗口岸: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三)福田口岸: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四)罗湖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五)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六)沙头角口岸: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七)深圳机场: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三、深圳限行时间处罚规定:2月1日起,深圳交警将对非深号牌在深圳限行路段上路的行为进行执法。依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记3分的处罚。除适时组织开展设点现场查处、专项行动等现场执法外,也将主要通过“车牌识别系统”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执法。四、深圳尾气排放:限行也会对尾气排放进行一定的。希望广大车主们配合。车主都不愿意被限行,这种心情我们都理解,有个好消息告诉大家,有一种绿色的牌的汽车是不会加入这种限行队伍的。那就是新能源汽车。2018年正式推广,不仅不限行,还减免了很多购置税和停车福利等。

第3种观点: 深圳信息公开是打造的一个为人民服务的一个较好的平台,政务公开有利于树立的威信,信息公开有利于打造权威型的,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打造阳光型的,信息公开有利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法律依据】《深圳市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报同级(室)备案,并主动以适当方式将目录中的信息予以公开。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深圳市《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第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规则,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市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消防、轨道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应当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要求。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依据。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等地区。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市主管部门在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批准;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级的规划编制和修改时,应当对重点地区以外的地下空间保护、利用提出规划指引。对于未作规划指引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按照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根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下空间的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地下建筑退线、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重点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城市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作用,城市总设计师由规划、建筑、景观设计等领域的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案在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单独的规划许可,可以与其他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取得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水平投影控制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建设范围、退线、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连通通道等内容。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该地下空间未规划用作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二)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三)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经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四)经市确定产权归社会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和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决定的其他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筑,公共通道用途部分免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实际用途出让。地下连通通道涉及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连通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十年,租赁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续期。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采用明挖施工方式形成的地下空间,具备开发条件的,应当根据地下空间的规划功能确定土地供应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轨道交通(含车辆段、停车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结合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应当依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法定图则、重点地区外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并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开发期限、连通要求等规划条件,经审批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并且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部分的出让年限。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明挖法等方式施工的单建式地下空间,涉及的地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开发利用后恢复土地原状。第二十二条 市可以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划定集中开发区域。集中开发区域应当对地上地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第二十三条 市、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集中开发区域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二)对集中开发区域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平衡;(三)工程建设实施的协调;(四)市、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法定图则、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等上层次规划,重点明确集中开发区域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空间布局、连通要求、配套设施等管控要求;确有必要对法定图则或者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整体规划设计按程序经市审议通过后视为完成相应规划修改,纳入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并作为集中开发区域的规划许可依据。第二十五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城市总设计师的书面咨询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第二十六条 集中开发区域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体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除前款规定的建设模式外,土地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以对集中开发区域进行统一建设,形成土建预留工程。土建预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并可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土地供应。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以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实现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一体化高效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在重要轨道交通枢纽地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探索站城一体化综合开发涉及的规划管理、用地出让、地价计收、工程建设等措施,报市批准后实施。第二十 结建式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因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基于公共利益、安全防护等原因需要超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廊、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等地下建设工程需要在已出让地下空间权属范围外穿行但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对地下建设工程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论证建设工程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论证情况向利害关系人公布。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涉及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洪防潮、排涝、结构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做消隐处理。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保护措施,告知有关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满足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承载、震动、污染、噪声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划,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满足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第三十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在规划基础上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的,可以给予容积转移或者奖励、地价优惠、财政奖补或者依法实施税收减免等,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批准。第三十五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规划核实,提交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交付使用。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数据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地下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其权属范围应当以规划核实确认的地下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不含桩基础)。第三十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按规划要求注明用途。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不清晰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所有权人不清晰且无实际使用人的,由指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第四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安全隐患严重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上锁、隔断、堆物和堵塞。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正常。第四十二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防汛管理的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还应当配备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第四十三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或者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二)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三)在地下空间内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向地下空间内违法排入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五)故意损毁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第四十六条 鼓励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地下空间相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实行差异化费率,通过费率杠杆促进投保单位做好风险防控。第四十七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地下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第四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收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要求进行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的。第五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认定违法建设情形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安评、消防、质检、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安评、消防、质检、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规范后,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预留连通位置,或者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第2种观点: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11年01月2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再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摄氏度的液体作为燃料;3、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4、拉接临时电线;5、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法律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1种观点: 深圳市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包括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分析深圳市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信息公开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信息公开乡(镇)乡(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深圳市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首先,应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信息。例如,规划和决策、环境质量监测和治理、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公共安全事件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公开道歉,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一定要求的信息。根据不同级别的,具体公开的信息也有所不同。对于县级以上,重点公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而对于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2种观点: 深圳市部门的单位如下:1、团;2、市妇联;3、市;4、市经贸委;5、办公室;6、市政协办公室;7、办公室;8、市财政局;9、市民政局;10、市人社局;1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市粮食局;13、市司法局。深圳市部门的职能:1、市:负责市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3、教育局:负责地方教育事务的管理和发展规划;4、科技创新委员会: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5、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6、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理民族和宗教相关事务;7、:维护社会治安,处理刑事案件;8、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救助、社区建设等工作;9、司法局:负责地方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工作;10、财政局:管理地方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社保等人力资源管理;1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13、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14、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15、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和管理;16、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17、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管理;18、商务局:负责促进外贸发展和市场监管;19、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20、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管理;21、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管理;2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23、审计局:负责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24、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25、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综上所述,深圳市部门的单位包括团、市妇联、市、市经贸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和市司法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及落实情况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六)资金信息。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七)其他。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通过《深圳市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申请的提出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第1种观点: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证件,在购房时我们在需要得到房屋房产证的同时还需要得到土地使用证,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还需要更多的证件,这些也是我们需要去审查的,当然也有很多时候这些证件是需要我们自身去办理的,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话就会非常的麻烦,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办理的相关流程。那深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深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首先要经过的购房资格审核,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有相关的土地建设售卖证件。1、报名: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住型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网上现场两步都得走按照职责分工,而开发商在向市住建委网站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就会在市住建委网站和销售现场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2、核验:20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市民在提交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得到是否通过审核的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3、摇号:系统摇号开始以后,会分别对这两个摇号池内的候选人排大队,再由开发商依次通知选房。与车牌摇号系统类似摇号前,产权型保障房轮候家庭和本市户籍无房且其中单身人士已年满25周岁的家庭会自动进入优先池,其他有购房资格的人群则会进入普通摇号池。4、选房:按摇号确定顺序依次递补优先池中的家庭会先选房,开发商会与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轮候家庭的,自动放弃轮候资格。而且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房,选房之后就是签约。

第2种观点: 农村土地证的办理流程及作用:乡镇所属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需要承包合同、身份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材料等。办理后可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可以证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具备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流程包括转让、继承、新建房屋登记、遗失补发等,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法律分析农村的土地证在哪里办理,又如何办理农村土地证,乡镇所属县区国土资源局办就可以了,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你们乡镇土管所,可由他们协助你们组件报批。一般需要承包合同(协议)、身份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材料等。资料齐全后并审批通过后,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发给你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有以下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的土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办理流程如下: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结语农村土地证办理流程简单明了,需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批通过后,可获得三种土地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保护作用,可用于转让、出租、抵押等。办理流程包括提交协议、证件和勘测材料,补发新证等。如需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如有疑问,请咨询乡镇土管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方式在注册地主管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房地两税申报信息由系统内税源信息生成,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申报。如纳税人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人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申报。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纳税流程1、填写工业土地使用税交税申报表,并且签好字盖好章。2、送办税窗口交税务人员录入电脑(或用纳税人自助办税台自行录入电脑)。3、税务人员开税票缴纳工业土地使用税款。4、网上申报工业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具体流程:①登录国税局纳税申报网站;②进入工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己的网上申报平台;③录入工业土地使用税缴纳申报数据,上传税务局;④进行网上申报平台扣款或到税务局窗口开票缴税工业土地使用税。二、报税不小心作废了怎么办个税不小心作废了能恢复。个税软件上申报的信息已经作废,重新进行申报即可恢复。当个人发现申报有误,可通过个人所得税软件,自行完成个税信息的更正申报与作废申报。个人如何办理个税扣除申报一共有两种方式:由单位代扣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自行申报办理,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三、申报网上纳税的流程1、纳税人向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提出网上申报纳税申请,经县区局审批同意后,正式参与网上申报纳税。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在银行已经开设的缴税账户,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用于缴税的资金。3、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款。4、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和申报纳税软件制作纳税申报表,并通过电话网、因特网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5、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划缴税款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有关的银行。由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缴税款,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6、银行将实际划缴的税款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7、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税款划缴信息,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的入库手续。8、纳税人在方便的时候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税收转帐完税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1种观点: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以下简称 “ 第 68 号令 ” ),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 〕 16 号,以下简称 “16 号文 ” ),要求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不进行用地预审。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第九条 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3种观点: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国家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申请、审核、结果公示等环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国家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颁布实施的一项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保护。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建设用地预审的程序、条件、要求和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预审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拨备前进行。申请人应当首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再由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由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审决定书。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预审内容、专家评审、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建设用地预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有利于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城镇化发展。《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预审内容?根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预审包括用途、位置、规模、效益等主要内容的审核。具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审核。同时,还应当对土地形势、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建设用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建设用地的预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有利于促进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益。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并签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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