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低保户标准的条件是:1、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不能安置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领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3种观点: 第一,符合条件的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或镇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且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第二,或镇对申请进行初审,然后把出生意见和证明资料报送县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第三,县民政部门审判通过之后,县财政部门落实生活保证金的发放。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济宁低保申请标准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办理农村低保流程如下: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审核;3、镇审核,镇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济宁低保申请条件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城镇低保申请条件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因患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造成家庭年支出超过年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二、城镇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事处(乡镇)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3.审核。事处(乡镇)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事处(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第1种观点: 办理流程: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1、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申请农村低保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材料。2、受理。乡镇(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3、审核。乡镇(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乡镇(事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第2种观点: 济南申请低保需要条件如下: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3、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济南申请低保流程:1、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签字确认;2、受理。镇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3、审核确认。镇级民政部门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级民政部门提交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提请镇党工委、召开联审联批会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3种观点: 济宁低保申请标准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办理农村低保流程如下: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审核;3、镇审核,镇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综上所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青岛城市低保: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600元每人每月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2、青岛农村低保: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每人每月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3、书面申请。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事处)未救济的证明。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首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然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接着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享受特殊优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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