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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如何用法律手段讨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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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如何讨要工资:遵守法规,办理离职手续,保持和气,讨要工资,寻求法律帮助。按劳动法规定提前辞职,办理交接手续,避免纠纷。如果工资未结清,与部门领导和财务部沟通,如无进展,联系单位领导并告知情况。若仍未解决,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可通过起诉解决。遵守法律,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辞职后怎么讨要工资

1、在很多时候我们辞职都不能够保证公司一定能够将我们的工资全部付完,一两位员工已经辞职了并不会对公司的运作有什么影响,但辞职不是公司拖欠工资的借口。那么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怎样讨要工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怎样讨要工资

遵守法规:

从一个单位离职,可能既有单位的原因,也有员工自己的原因,出现这种情况,要很好地进行处理,要按法律法规办事。如果自己提出辞职,那么要按单位的规定,首先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写好书面辞职报告。劳动法民法典规定的期限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制度,没有过错,容易和单位讨价还价。

办理离职手续

按单位的规定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等单位同意后再离开。很多单位规定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员工离职,不给结工资。还有些单位规定离职人员需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审批,财务部门才能给其发工资。尽量按照单位的规定去办理,工资会相对比较容易的拿到手。

不伤和气

不管是因为单位的还是自己的原因离职,都不要和单位吵闹。伤了和气,麻烦就多了,单位也会赌气不给结工资。好聚好散,要心平气和地离开。

讨要工资

如果离职的时候没有结清工资,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还没有发工资,那么这时候就要进行讨要了。可以首先给部门领导和财务部打电话问问情况,如果他们推诿,说话不明确,那么就要找单位领导了。这个时候可以给单位领导打电话,问问情况。很多单位领导也会推脱,这样就比较难要了。电话打多了,领导可能会不接。接下来,可以发短信或亲自到单位告知单位领导,如果再不发工资,就要去劳动部门投诉了。很多单位怕有麻烦,会很快给离职员工发工资的。

寻求法律帮助

总有那么一部分不遵纪守法的单位,就是不给离职员工结工资,那么也不要泄气,更不要怕和单位撕破脸。走法律途径是最合适的,比较方便的做法是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注意时效为一年。很多单位在知道离职员工来真的了的时候,不等进入仲裁程序,就给其结工资了。如果还不给,那么经过仲裁之后,一般就可以执行了,最多再经过讼诉程序就可以了,注意仲裁后,向起诉时效为15日,相信法律会保护我们的。

结语

合理维权,法律保护。辞职后如遇工资拖欠,首先遵守法规,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保持和气,避免争吵,有助于顺利解决问题。若工资仍未结清,可与部门领导和财务部沟通,如无进展,可向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如问题仍未解决,可采取法律途径,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保护下,我们有信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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