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某幼儿园厨师吕某因工资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吕某的投诉引起了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该幼儿园保安、合同制代课老师等18人也没有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最终,单位按要求支付了吕某的工资,同时补发了18名劳动者暑假期间工资。本文主旨在于强调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如果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因为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或停产,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吕某是江苏省徐州市某幼儿园的厨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每月工资2000元。2016年9月,吕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幼儿园在7月和8月两个月暑假期间,以停工为由,每月只发放300余元。吕某认为停工原因不在己方,要求正常发放其工资。
监察部门受理后调查发现,吕某反映情况属实,还发现该幼儿园保安、合同制代课老师等18人也没有足额获得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学校所在地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律师认为,虽然该单位处于暑假停工状态,但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报酬。
于是,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支付吕某工资。同时,执法人员向涉案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建议书,督促该单位全面纠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单位按要求支付了投诉人吕某的工资,同时补发了18名劳动者暑假期间工资。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假期停工,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如果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因为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或停产,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幼儿园以停工为由,每月只发放300余元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监察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单位还拖欠18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于是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吕某工资并纠正违法行为。最终,该单位按要求支付了吕某工资,并补发了18名劳动者暑假期间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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