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成都市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各种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分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和认定结论三个步骤,而认定手续则包括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成都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其他社会成员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工伤导致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物质损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由用人单位或其他社会成员予以赔偿的活动。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如适用)、职工工伤医疗费、职工工资单等证明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进行审核、调查,确定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3. 通过审核、调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作出是否确认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4.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审查申请。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再次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根据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对于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进行审核、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如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审查申请。
结语
成都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包括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等步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等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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