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等。
法律分析
一、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1. 一至四级伤残
由于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需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因此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2、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
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3、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①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什么是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三、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该条例并未详细说明工伤职工如何获得该补助金。因此,需要参考《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而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想要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具体如何获得该补助金,还需要参考《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五至六级伤残的员工,由于他们需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因此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七至十级伤残的员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会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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