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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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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差异。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依据的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和意义不同。工伤主要针对企业难以避免的生产事故,旨在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外时有保障,属于社会险;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商业险。鉴定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受理鉴定委托,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分析

一、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问题,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

1. 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劳动法为根本。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交通法》,他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他们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相关的赔偿方式,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一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态均满足合法劳动者要求)。而由于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状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他包括任何人群,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婴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常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3、他们的意义和险类不同。

工伤主要针对企业难以避免的生产事故,对伤者和企业带来较大的意外损失,所以他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外,都有一定的保障。核心还是劳动保障,属于社会险。

交通事故核心主要是基本的人身生命保障,险类属于商业险。

二、怎么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2、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3、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一般来说,自然人只要是因工负伤的,属于工伤范围内的,受损害的劳动者就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去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认定工伤评级,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或者是向用人单位索赔,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评级则比较的严格,一般情况下是不认定为残疾的。

拓展延伸

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它们在保险索赔和赔偿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例如机器事故、火灾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经过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评定,由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进行评定。

在保险索赔和赔偿方面,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也有所不同。工伤事故的保险索赔和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保险索赔和赔偿则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此外,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鉴定程序也有所不同。工伤认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因此,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保险索赔和赔偿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工伤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区别在于法律法规依据、鉴定对象和意义险类不同。工伤主要针对企业难以避免的生产事故,对伤者和企业带来较大的意外损失,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出现意外,都有一定的保障,属于社会险;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险类属于商业险。进行鉴定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和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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