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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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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

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一、上市公司融资条件

(1)主体资格方面。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性方面。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财务应当,机构应当、业务应当。

(3)规范运作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方面。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基金公司注册管理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三)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八)各地出台的不同。

基金公司正常内容:

(1)名称登记。

(2)出资人登记。

(3)住所登记。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金登记。

(6)章程登记。

(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8)经营范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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