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共犯是指与盗窃罪行为相互关联、共同犯罪的人。共犯必须施行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行为、为盗窃行为提供方便。只要是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最终都导致了一个犯罪事实,彼此之间相互关联,并且与犯罪事实有因果关系,就可认为是犯罪事实的共犯。共犯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如果存在多名共犯,共犯之间的犯罪行为必须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犯罪整体。共犯之间的行为一定与犯罪事实有所联系,并且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
法律分析
盗窃罪的共犯是指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与盗窃罪行为相互关联、共同犯罪的人,包括直接实行盗窃行为的人、提供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行为的人,以及为盗窃行为提供方便的人。只要是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最终都导致了一个犯罪事实,彼此之间相互关联,并且与犯罪事实有因果关系,就可认为是犯罪事实的共犯。
然而,对共犯的认定还有其他详细规定。首先,共犯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有共犯施行了犯罪行为才符合立案标准。其次,如果存在多名共犯,那么共犯之间的犯罪行为必须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犯罪整体。如果按照犯罪行为的分工进行划分的话,共犯的表现可以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四种方式。
3、共犯之间的行为一定与犯罪事实有所联系,并且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盗窃罪对共犯的处罚标准也有一定的区别,盗窃犯罪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行窃的,携带管制物品等进行盗窃的,依据法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严重情节较多的,可能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当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直接没收其财产。
如果偷盗的是他人的救命钱的,应当从重处罚。关于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钱财的,如果获得了其谅解或允许,可酌情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也会从轻发落,这种案件一般不会认为是犯罪,但其亲属执意上诉的话,那么也可以根据其盗窃金额或者情节轻重合理公正地对盗窃人员作出判处。
拓展延伸
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在盗窃罪共犯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且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对盗窃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盗窃罪的共犯需要满足“共同故意”的条件,即每个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次,每个共同犯罪人需要直接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即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具有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此外,每个共同犯罪人还需要对盗窃行为实施直接故意,即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故意。
除了上述原则外,司法实践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对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
共同犯罪人是否成立盗窃罪共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且认定标准并不固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结语:盗窃罪共犯是指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与盗窃罪行为相互关联、共同犯罪的人,包括直接实行盗窃行为的人、提供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行为的人,以及为盗窃行为提供方便的人。共犯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共犯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犯罪整体、行为必须与犯罪事实有所联系且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等。对于共犯的处罚标准,盗窃犯罪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行窃的,携带管制物品等进行盗窃的,依据法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严重情节较多的,可能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偷盗的是他人的救命钱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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