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对于一个户口有两套房子的,只要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有所差异),可以认定为一户。
2、符合分户条件的,申请分户。农村一户两宅未分户,子女和父母一起居住的,这种情况的一户两宅可以申请分户,变成两户,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3、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不强制回收,农民可以自己退出以获取补偿。
4、多余的宅基地收费有偿使用。针对一户两宅的可以不予以拆除,但需要对该房屋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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