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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致死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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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械聚众斗殴的定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此处是注意规定。持械行为,是一种犯罪手段,不再按照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处理。

二、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聚众斗殴一方参加者中的部分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并不知情,应由直接致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对局面能制止而未予制止持放任态度,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实行过限者为何人的,则属于事实不清,应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全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这种处理结果虽然放纵了实行过限者,但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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