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押物品处理:1、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2、人民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4、对于人民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5、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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