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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将抵押物交给担保人保管,是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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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人将抵押物交给担保人保管,理论上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如果担保人未履行保管义务或者抵押物被盗、损坏、毁灭等,借款人可能会受到损失。

但是,如果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等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担保人的保管责任和赔偿标准,则借款人可以依据该规定进行索赔。此外,可以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如何处理抵押物的风险情况,如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保管抵质押物,防止抵质押物的毁损、灭失、抵押权灭失或者丧失抵质押物的实物性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约定担保物的形式和范围。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担保物灭失、毁损等不属于当事人的过错的,应当维持担保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确定契约内容。契约内容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

总之,借款人将抵押物交给担保人保管存在一定风险,但如果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明确,借款人还是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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