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__A-2011-07第1版批准人:王XX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保卫部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4行政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4.5企管人事部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臵、复工的管理。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厂、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企管人事部。
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及公司总调度室。
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3—
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厂、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5.3责任追究
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5.4报险程序
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企管人事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5.4.1.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以确保企管人事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5.4.1.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4.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5.4.2.1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5.4.2.1.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门诊病历》。
5.4.2.1.3《用药明细》及。
5.4.2.1.4《检验报告单》。
5.4.2.2住院治疗的提供
5.4.2.2.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2.2《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5.4.2.2.3《用药明细》及。
5.4.2.2.4《检验报告单》。
5.4.2.3注意事项
5.4.2.3.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5.4.2.3.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5.4.2.3.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5.4.2.3.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6工伤补助及陪护标准
6.1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670元/月。
6.2工伤员工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的用餐标准为40元/天;需人员陪护的,陪护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两人,陪护人员的食宿标准为60元/天。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本制度由企管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起草人:王
审核人:林
附:《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
20__年8月15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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