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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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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新的相关立法,但飞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却使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笔者从国内的电子消费合同纠纷实例入手,探讨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做法。

(一)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的实证分析

笔者选取了一例较平常的网上购物纠纷———应女士诉易趣网服务合同纠纷案[1],来探讨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10月,原告应女士通过被告易趣网竞拍由网络卖家提供的三星mp3。同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次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网络卖家汇付了一千余元的货款。货款汇出后数日仍未收到mp3。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

原告于2005年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消费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告易趣网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

对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原告应女士的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定市,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原告向上海黄埔区起诉,而黄埔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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