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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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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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