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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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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如下:

1、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区别在于: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3、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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