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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怎么查缓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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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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